| 供貨周期 | 現(xiàn)貨 | 規(guī)格 | 國標 |
|---|---|---|---|
| 應用領域 | 電氣 | 主要用途 | UPS專用 |
UPS不間斷電源、警報系統(tǒng)、應急照明系統(tǒng)、郵電通信、電力系統(tǒng)、電廠電站的開關控制及事故處理、
銀行不間斷系統(tǒng)、電話和電訊設備、電動玩具、消防,安全防衛(wèi)系統(tǒng)、醫(yī)療設備、太陽能系統(tǒng)、船舶設備、控制設備、電子儀器及其它備用電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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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參考價 | ¥18 |
| 訂貨量 | 1 |
更新時間:2019-06-11 10:40:47瀏覽次數:2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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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、*、環(huán)保部、*、*、質檢總局、*日前聯(lián)合發(fā)布了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提出要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,推進資源綜合利用,保護環(huán)境和人體健康,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(yè)持續(xù)健康發(fā)展。
我國已成為*大新能源汽車產銷國,動力蓄電池產銷量也逐年攀升,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。數據顯示,截至2017年底,我國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180多萬輛,裝配動力蓄電池約86.9GWh(百萬度)。
據行業(yè)專家從企業(yè)質保期限、電池循環(huán)壽命、車輛使用工況等方面綜合測算,2018年后,我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將進入規(guī)?;艘郏A計到2020年累計將超過20萬噸(24.6GWh),如果按70%可用于梯次利用,大約有累計6萬噸電池需要報廢處理。
“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是一個新興領域,目前處于起步階段,面臨一些困難。”*節(jié)能與綜合利用司相關負責人解釋說,一是回收利用體系尚未形成。目前絕大部分動力蓄電池尚未退役,汽車生產、電池生產、綜合利用等企業(yè)之間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。同時,在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方面,還需要進一步細化*相關法律支撐;二是回收利用技術能力不足。目前企業(yè)技術儲備不足,動力蓄電池生態(tài)設計、梯次利用、有價金屬高效提取等關鍵共性技術和裝備有待突破。退役動力蓄電池放電、存儲以及梯次利用產品等標準缺乏;三是激勵政策措施保障少。受技術和規(guī)模影響,目前市場上回收有價金屬收益不高,經濟性較差。相關財稅激勵政策不健全,市場化的回收利用機制尚未建立。
為了解決這些問題,《管理辦法》確立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,要求汽車生產企業(yè)作為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,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并對外公布,通過售后服務機構、電池租賃企業(yè)等回收動力蓄電池,形成回收渠道,也可以與有關企業(yè)合作共建、共用回收渠道,提高回收率。
“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全過程實施信息化管控,是《管理辦法》的核心管理措施。”上述負責人表示,將建立動力蓄電池溯源信息系統(tǒng),以電池編碼為信息載體,構建“新能源汽車國家監(jiān)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”,實現(xiàn)動力蓄電池來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、節(jié)點可控、責任可究。
為了大化利用退役動力蓄電池的剩余價值,《管理辦法》鼓勵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則,開展動力蓄電池的再利用。對具備梯次利用價值的,可用于儲能、備能等領域;不具備梯次利用價值的,可再生利用提取有價金屬。通過對動力蓄電池的多層次、多用途合理利用,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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